六省份两央企同日通报,问责88名厅局级干部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3-02-20 13:53:21 浏览()次

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六批完成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58个责任追究问题。

今天(2月20日),第二轮第四批督察的吉林、广东2省和中国有色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以及第二轮第五批督察的黑龙江、贵州、陕西、宁夏4省(区)公开了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至此,第二轮第四批和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

中国环境报记者对通报典型案例及相关问责情况进行了整理。具体如下:

一、吉林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吉林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2日向吉林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损害生态环境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11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人,诫勉谈话26人,其他处理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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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7日至9月27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3日将督察发现的5起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交广东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经报省委批准,纪检监察机关共对7个党组织、44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8人、处级干部2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诫勉处理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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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12月13日,督察组向中国有色集团反馈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中国有色集团,其中涉及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同步移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核查事实,中国有色集团党委研究决定,对3家企业党委按照相关规定扣减2021年度环保绩效考核得分,对1家企业经营绩效考核降级,对1家企业党委进行问责;对1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党纪处分5人,行政处分2人,诫勉1人,约谈3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所属相关企业党委对涉及有关问题的78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党纪处分22人,行政处分14人,诫勉8人,其他处理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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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集团)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12月13日向中国黄金集团反馈了督察报告,同步移交3个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目前已对15家责任企业的50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行政处分32人,党纪处分6人,党纪、行政处分9人,诫勉谈话2人,通报批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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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第二轮第四批督察各地典型案例以及中国环境报记者对案例的追踪报道,请关注中国环境APP了解:

五、黑龙江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黑龙江省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3月15日向黑龙江省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355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县处级干部108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2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5人,诫勉89人,采取责令检查、提醒谈话等方式追责问责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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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贵州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3月18日,督察组向贵州省反馈督察意见,并移交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查明事实,依据追责问责工作有关规定,共对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厅局级3个、县处级30个、乡科级9个),142名责任人员(厅局级15人、县处级60人、乡科级及以下67人)追责问责。其中,责令42个党组织、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2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组织调整1人、诫勉55人、责令书面检查18人、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4人,另有2人因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正接受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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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陕西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陕西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3月21日向陕西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6个责任单位、10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4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3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2人,诫勉14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其他处理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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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3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宁夏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2年3月21日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3个责任单位、68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4人、县处级25人、乡科级及以下3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5人,诫勉30人,采取其他方式追责问责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