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一环保局职工遭冒名注册企业成老赖,维权两年多未果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9-03 20:39:38 浏览()次
       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环保局职工侯佳南在一次外出前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无法顺利出行。经查询,侯佳南发现自己被注册成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其中一公司曾卷入两起经济纠纷案件,自己也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自2018年1月开始,侯佳男开始维权——经历投诉、起诉工商部门,法院移交公安侦查,但至今仍无结果。

 

五寨县环保局为侯佳男的遭遇出具的情况说明。

 

五寨县纪检部门审核称未发现侯佳男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受访者供图

曾出差丢失身份证,三年后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这件事还得从2015年说起。

1986年出生的侯佳男,除了是五寨县环保局的职工,也是忻州市脱贫攻坚岢岚县下乡扶贫挂职干部第一书记。他向澎湃新闻表示,2015年5月,他作为五寨县环保局职工前往北京出差,到达北京后不慎遗失了大学期间办理的身份证。

当年5月22日,侯佳男于户口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的五寨县砚城派出所重新照相,补办了身份证。补办过程中,当地派出所告知侯佳男,补办身份证即相当于挂失身份证,无需办理额外挂失手续。从2015年6月26日拿到补办的身份证至2018年7月期间,侯佳男正常使用着自己的新身份证。

2018年7月,侯佳男计划带家人外出游玩。他在App“携程旅行”上购买从山西至广东的机票时,界面显示他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

事后,侯佳男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详细查询,发现自己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涉及2起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而公司法定代表为他本人。他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两个执行法院限制消费,两起案件分别为(2016)沪0106执6306号、(2018)闽0206执348号。

对于查询到的情况,侯佳男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

单位、公安、纪检为其澄清

9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发现,侯佳男与三家企业有关联: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兴丰运盛商贸有限公司和卓越嘉盛矿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侯佳男为第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执行董事和股东,为后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中,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涉及两起经济纠纷案件,严重违法,经营异常;北京兴丰运盛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注销;卓越嘉盛矿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则在正在营业。侯佳男表示,本来查询只有两家,问题一直在寻求解决中,而卓越嘉盛矿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情况是最近才发现的新问题,已经联系了自己的律师正在了解。

2019年1月,侯佳男所在单位五寨县环保局为其身份证被盗用开出了情况证明。证明内容如下:“我单位职工侯佳男同志2009年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思想积极上进,遵纪守法。于2005年在北京出差丢失身份证,丢失后发现名下有两家公司,该公司盗用其本人身份证,将侯佳男变更为法人和股东,其中一家公司海诚伟业欠钱未还,被上海法院、厦门法院起诉,侯佳男本人被拉入老赖黑名单,严重影响个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公职人员不能办企业,恳请县纪检委介入调查”。

9月1日,澎湃新闻致电五寨县环保局核实情况。该单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侯佳男确系其单位员工,开具上述证明的情况属实,目前侯佳男仍在单位上班,未受此事件影响。

2020年5月,五寨县公安局在一份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中称,经过调查,侯佳男“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五寨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从未在任何地方注册过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20年6月,中共五寨县纪检委复函五寨县环保局,表示“未发现侯佳男同志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起诉工商部门、移交公安侦查均未果

澎湃新闻查询到的企业变更记录显示,2015年7月8日,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企业法人代表,侯佳男变更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7月31日,他又被变更为该公司的经理。对此,侯佳男感到很疑惑。

2018年1月,侯佳男在收集证据后向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投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吊销相关登记。工商局则表示流程具有合法性,故投诉未果。

2018年8月,侯佳男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在接到该案的应诉通知书后,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状。

其答辩状表示,相关变更登记系依职权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已履行法定的审慎审查义务,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此即表明,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办理变更登记具有程序合法性,身份信息材料等错误应由申请变更登记的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负责。

同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在行政答辩状中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鉴于2015年7月8日的变更登记与海诚伟业公司及其他原股东具有密切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分局建议法院追加海诚伟业公司及与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其他原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2019年1月,侯佳男将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他原股东作为第三人诉讼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两点诉讼请求:其一,确认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第一项有关“选举侯佳男为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聘任侯佳男为经理”一节内容无效;其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文书显示,与本案相关的第三人辛佳,是北京市顺义区居民, 2015年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变更侯佳男为法人代表的变更登记时,辛佳是经办人。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3民初10669号显示,辛佳述称不认识侯佳男,变更登记也全程未见侯佳男本人。

2019年9月,顺义区法院驳回了侯佳男的起诉,并将案件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处理,理由为:本案不属于法院负责裁定的经济纠纷而具有应由公安局负责处理的经济犯罪嫌疑。

顺义区法院认为,北京海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办理人是否存在冒用侯佳男身份证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以逃避债务、上述冒用身份证进行工商变更是否是该公司相关人员实施欺诈的预备行为,需要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侯佳男称,2020年8月,他致电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相关办案人员,电话中被告知该局已收到法院转入的案件,在2020年5月该局把案卷退回法院,未对此案刑事立案。侯佳男称,其再找顺义区法院了解,相关工作人员则反馈,没有收到此案卷。

侯佳男说,他为了这个事情,已经往返山西和北京十余次,前后耗费两年余时间,望事情可以尽快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