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公司不清洁 源头管控环节弱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4-23 18:36:22 浏览()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公布2019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案例征集评选结果。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清洁公司清洗污水直排雨水管网行政处罚案》等10个案例,被列为2019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案例。

  路面清洗车擅自将清洗污水直排雨水管网

  2019年9月11日10时许,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某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清洁公司)车牌号为B66××号的路面清洗车,在合肥市巢湖南路清扫道路时,擅自将须经沉淀处理的路面清洗污水,用软管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该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并委托第三方对所排污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所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严重超标。

  经对合肥清洁公司包河城区四标段负责人李某某调查询问,得知路面清洗车工作原理是先用自来水清洗路面,然后用吸盘回收污水,经分体箱沉淀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井。每台清扫车每天用水量约20吨,污水回收率约为33%。通过有效的污水回收再处理,可避免污水直排导致管道腐蚀、塌陷,以及河道受污等污染风险。

  该公司通过上岗培训、会议要求方式对驾驶员进行排污管理,城管部门也会通过数字城管对清扫车进行监管,但因管理不力,导致发生向雨水管网排污事实,但李某某认为这是涉案车辆的个别环境违法行为。

  清洁公司及污水倾倒者被处罚

  合肥清洁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19年10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告字〔2019〕026号),合肥清洁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2019年10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对合肥清洁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17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2019年10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分别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李某某及污水倾倒者腾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

  从源头管控污染对环境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合肥清洁公司通过软管倾倒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是非常典型的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已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合肥清洁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

  本案侦办过程中,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双管齐下、联勤联动: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给予违法企业经济处罚,通过经济上的剥夺,对违法行为给予惩戒;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对其人身自由实施一定期限的限制约束。这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类违法行为的职能优势,彰显了部门联合惩戒的强大合力,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如何从源头管控污染源,做好预防工作对环境治理至关重要,从现实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来看,源头管控环节薄弱,其根本原因一是基础设施有待完善,二是环境意识、违法成本意识仍待提高,三是执法的威慑力不够。

  该案作出的罚款和行政拘留决定对违法企业的教育意义重大,一是处罚被列入诚信档案,直接影响该单位的招投标,使企业的违法成本直线上升,促使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二是对驾驶员的行政拘留对其他人震慑力巨大,有力杜绝了侥幸心理。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环保无小事,任何企业、任何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都会给环境带来影响,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如何通过多方式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如何加强行业环境监管,如何加大执法力度都是有待研究和探讨的。

  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2019年度“以案释法”案例及报送单位

  一、清洁公司清洗污水直排雨水管网行政处罚案

  报送单位: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二、生物科技公司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行政处罚案

  报送单位: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三、亳州药王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倾倒、丢弃固体

  废物案

  报送单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四、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亳州)有限公司以逃避

  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报送单位: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五、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一怀远九孔桥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三防”措施存放利用

  固废涉嫌污染环境案

  报送单位: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六、河南省项城市奔马皮业公司、马克勇等四人污染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报送单位: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七、项目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应予处罚

  报送单位: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八、从污水处理公司环境违法案看标准适用、证据

  证明、处罚程序

  报送单位: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九、从强制执行案件看行政违法主体的认定

  报送单位: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十、“不可抗力”导致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该不该罚

  报送单位:铜陵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