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一审胜诉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4-18 10:21:34 浏览()次

本报南京4月17日电  (记者姚雪青)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污染民 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及时处置场地遗留危险废物,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并赔偿环境修 复费用150万元。

  据介绍,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许建惠、许玉仙夫妇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小组租用他人厂房,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废油桶的清 洗业务。2014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黑作坊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其中1500只已经清洗完毕,其余6289只尚未清洗。经检测,从现场尚未清 洗的桶内检出对苯二甲酸和间苯二甲酸聚酯。经常州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认定,上述桶及桶内物质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经检测,从现场 地下水、污水池内废水中以及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污水池底部沉积物中均检出铬、锌等多种重金属及苯酚类、总石油烃等多种有机物。

  2015年6月17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建惠有 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许玉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常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了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留存的废桶、残渣,污水池里的污水、污泥尚未清除,污水池里的污水仍在不断渗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由于江苏省常州市没有具备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可以对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在江苏省等13个省(市、区)开展公益诉 讼试点,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修 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30万元为基数,根据该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4.5—6倍计算 赔偿数额。

  据悉,经过艰难取证和反复研究,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4月14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