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镀企业因污染环境罪 被实施行政刑事双重处罚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23 17:15:51 浏览()次

 

  图为执法人员发现电镀企业雨水井里出现异常,随即取样并用快速检测方法查明其中含有六价铬。 李婷摄

  江苏省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日前在海安县人民法院宣判,这标志着继2015年11月当地环保部门完成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后,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追究也尘埃落定。

  这起环境污染案为何被移送公安机关?企业负责人怎么从被行政拘留上升到定罪入刑?为什么要对同一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重打击?

  记者对本案进行了跟踪采访。

  一念之间闯大祸,雨水井中为何检出铬超标?

  位于南通九圩港闸东堍南首的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内,董事长刘某最近比往常来得早了些,每天巡视厂区。2015年9月7日清晨,当他走到电镀车间时,发现车间外的地面有一铬酸形成的斑点,赶紧指使车间负责人黄某安排人员清洗,导致大量含铬废水流入车间外的雨水井内。

  恰巧就在当天,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及南通市、港闸区两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到达这家企业。执法人员率先查看生产线运行情况及电镀过程中含铬、含镍、含锌废水,包括前处理废水和车间冲洗水的去向,重点勘察了排污管道走向与雨污分流的情况。

  有着丰富现场检查经验的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执法人员一下子就发现雨水井里有异常,随即用快速检测方法查明,雨水井中水样含有六价铬。废水含铬浓度的具体值超过了现场检测范围而无法显示,执法人员进行了取样和样品封存,带至实验室化验分析。

  由于六价铬是一种重金属污染物,对环境有持久危害,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企业把雨水井中的水抽到废水处理设施中,处理达标后排放,同时要求企业排查雨水井中混入污水的原因,封堵源头,清理雨水管道,将雨污水彻底分流。

  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法律适用一度产生分歧

  早在案发前一个月,即2015年8月3日,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就因为超标排放废水,被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给予罚款160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强调:“在环境执法中,不管案件最终如何定性,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的过程本身就已经能够对相关单位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促进执法目的的实现。”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企业非常紧张。但他们认为,雨水管道既不属于“暗管”,更不属于“渗井、渗坑”,其行为方式也不是“灌注”,似乎本案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环保部门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还保留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本案中,企业利用雨水管道偷排废水,显然属于这种情形,因此移送公安机关是有依据的。

  案件移交后,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并没有对案件“一移了之”,而是继续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配合。2015年9月22日,环保部门向港闸警方通报了相关数据:经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雨水井中的废水含总铬浓度为13.9 mg/L,六价铬浓度为12.1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当天,刘某、黄某两名企业责任人被港闸警方取保候审。

  重金属超标危害大,从行政拘留到定罪入刑

  对于超标3倍以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法律为何给予严厉打击?

  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华军说:“主要考虑到重金属污染物可能随着水和大气进入土壤,土壤中的重金属离子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通常会在人体中积累一段时间才导致发病。重金属污染在一开始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但又因为重金属污染导致的病变大多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病便难以医治,往往对人体健康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国家对重金属污染是‘零容忍’,特别是严厉打击一些典型案件、大案要案。”

  他认为,本案的典型性在于雨水管道排污、非法设置排口、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标3倍以上、屡次超标排放等行为,集中体现在一家企业身上。

  2015年9月22日,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拆除非法设置的排污口。2015年9月24日,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发现企业已经按照要求拆除了非法设置的排污口。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后,港闸警方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分析,决定将立足点放在重金属超标这一违法行为上,使得这起原本以“不经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立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最终以“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而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定罪入刑,起到了较好的惩戒效果。

  按照南通法院系统实行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港闸警方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1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刘某、黄某犯污染环境罪(海检诉刑诉〔2015〕427号)。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南通天华机械电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黄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8万元、1万元、1万元。

  截至目前,企业及两名被告人已缴纳(抵扣)全部罚款、罚金。